
公告日期:2025-10-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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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公司”或“恩捷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债券提前赎回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恩捷股份本次赎回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赎回事项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恩捷股份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情况
(一)公司内部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3、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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