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下列人员: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规模和绩效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量确定。
第四条 对于公司引进高级管理人员或对公司有杰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适当参考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原有的薪酬水平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贡献情况另行拟订其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三)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九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2、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其他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3、其他董事的薪酬由股东会决定。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仅领取固定津贴,不参与任何与公司或个人绩效挂钩的激励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绩效奖金、股权激励计划等),以保持其决策的客观性与独立性。独立董事的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月度和/或年度)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作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与公司定期经营绩效及个人绩效相挂钩,考核期结束后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一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制度确定及执行。
第十二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经股东会另行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相关权益。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薪酬体系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职位或职责调整。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或薪酬方案提出修订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度文件中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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