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2、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3、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4、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5、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6、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深登记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各项规则的,或者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在接到告知书后 2 日内以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按承诺书锁定期予以锁定,并且锁定期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时,可一次性全部卖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深登记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深登记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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