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范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需公开、公正、公平地对待公司所有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且需符合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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