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选出新的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委
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
项准备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
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择和审查程序为:
(一)积极与公司股东和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在公司股东、公司内部及人才市场中搜寻和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充分了解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职业、学历、职称、品德、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
(四)征求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提名情况的意见,若本人不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议事程序为: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董事会秘书将会议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四)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采用传
真或网络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时,
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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