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
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提名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条 经主任委员召集,或经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若经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召集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三日发送给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可不受上述时限限制。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公司非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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