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强化对外投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战略引领原则: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公司总体战略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三)科学民主原则:对外投资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履行分级授权与集体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科学民主、程序规范透明;
(四)效益优先的原则:长期投资必须始终坚持以最小投资获得最大收益为目的;
(五)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投资的决策机构或决策人,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项中,涉及交易资产的金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未达到上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可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后续管理部门,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并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资单位或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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