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价格或其他证券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其他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公司全资子公司或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的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本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准确、真
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送备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承办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
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需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重大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五)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上述第(四)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七)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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