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
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满、辞任、被
解除职务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
他导致董事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发生下列情形的,董事辞职报告自下任董事填补因此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
董事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九条 如董事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
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离职董事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时间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至少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并不当然解除。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
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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