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但不包括风险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
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用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规定的风险投资。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审批权限: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低于上述金额的交易,可由董事长审批,报董事会备案;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需报经董事会通过后,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三)审批委托理财时,应以闲置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最近 12 个月内的累计发生额合计计算。公司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四)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二)如委托理财累计发生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由财务负责人向董事长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并经董事长审核通过,授权公司管理层执行;
(三)如委托理财累计发生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财务负责人向董事长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管理层执行;
(四)如委托理财累计发生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财务负责人向董事长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主
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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