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发挥效用,确保募集资
金项目尽快达产达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
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
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第七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
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中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
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
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
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非募集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
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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