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0-30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6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深交所、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其他相关业务或监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交所、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监管。
第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需同时满足中国境内及香港法律法规或准则的
相关要求。如公司只满足一地的暂缓、豁免披露要求,除非能取得适当的豁免,公司仍需同时在两地披露有关信息,以确保两地信息披露的一致性与公平性。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对于对于第(二)、(三)项情形,在涉及香港内幕消息披露义务时,公司应严格对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严格定义执行,单纯的负面影响或股价波动风险不得作为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
第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得以保密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及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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