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6 年 0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有效宣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包括现金捐赠及非现金资产捐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发生亏损、对外捐赠将导致公司亏损、对外捐赠将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等情况下,不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有权机构已经审批同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八条 合法合规: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对象和资产范围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社会公共治安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政府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每一财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相应决策程序和规则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且连续 12 个月累计对外捐赠
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 50 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对外捐赠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但不超过 3%的,捐赠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的,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按合并会计报表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有关对外捐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由股东会批准。
公司进行对外捐赠因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对外捐赠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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