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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9 20:35:11 股吧网页版
天顺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0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3.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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