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董事会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作为公司研究、规划公司战略投资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 。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由三人组成。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当战略投资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投资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投资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
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者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者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者免职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投资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本细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投资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直接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投资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董事、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者二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定期会议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战略投资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战略投资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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