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审计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任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因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拟辞任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因委员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
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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