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购买或出售资产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八、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九、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一、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二、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四、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五、签订许可协议;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信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召开专门会议审核。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按以下规定执行,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相应的法规、政策规定的价格;
二、一般通行的市场价格;
三、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则为推定价格;
四、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宜推定价格的,按照双方协议定价。
交易双方应根据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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