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002799 证券简称:环球印务 公告编号:2025-067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 332,614,418.97 元及资金占用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并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已通过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异议等方式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增加力度追讨领凯科技其他股东的反担保责任,坚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切实捍卫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鉴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法院暂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球印务”)控股子公司霍尔果斯领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凯科技”)的下属子公司江苏领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领凯”)、霍城领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城领凯”)自 2025 年 1 月起发生多笔银行贷款逾期。公司作为担保人已履行了对江苏领凯、霍城领凯逾期贷款的担保责任,向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垫付了江苏领凯、霍城领凯全部逾期贷款。领凯科技其他股东按照其直接或间接持有领凯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比例为上述事项提供了相关反担保。针对如上事项,公司多次与相关方沟通协调,并积极通过追讨、诉讼等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以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上述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逾期贷款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告》。
公司于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送达的(2025)新 40 民初 43 号《应诉通知书》。江苏领凯、霍城领凯、领凯科技因损害其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对林*、屈**、刘*、环球印务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1:霍城领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 2:江苏领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3:霍尔果斯领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1:林*
被告 2:屈**
被告 3:刘*
被告 4: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林*、屈**以及刘*分别作为领凯科技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在与北京头脑风暴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并签订合作业务合同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当对领凯科技、霍城领凯、江苏领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认为环球印务作为领凯科技、霍城领凯、江苏领凯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未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应与林*、屈**、刘*
对领凯科技、霍城领凯、江苏领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林*、被告二屈**以及被告三刘*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
332,614,418.97 元,并支付自 2023 年 4 月 15 日起至实际支付赔偿款之日止的
资金占用费(其中,以 245,554,089.61 元损失为基数,自 2023 年 4 月 16 日起
按照起诉日年利率 3.1%计收资金占用费损失,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资金占
用费损失为人民币 15,558,038.02 元;以 87,060,329.36 元损失为基数,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起诉日年利率 3.1%计收资金占用费损失,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资金占用费损失为人民币 10,795,480.84 元)。
2、判令被告四环球印务对被告一林*、被告二屈**以及被告三刘*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
(五)诉讼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 8,034.9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23%。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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