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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7 21:12:30 股吧网页版
未勤勉尽责,这家投行被警告、罚没1698万!公司回应
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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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一创投行拟被警告,并罚没1698万元

  中国基金报记者江右

  一创投行作为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相关法律,两名保荐人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监管部门拟决定,对一创投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24.53万元,并处以1273.58万元罚款。对两名保荐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在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拟被行政处罚

  12月7日,券商第一创业披露,此前被立案的全资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因在执行项目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收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第一创业表示,12月5日,一创投行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一创投行涉嫌鸿达兴业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一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一创投行涉嫌在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包括: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及归还情况;未按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导致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履行督促及报告义务。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认为,一创投行作为鸿达兴业2019年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述违法情形。保荐代表人范本源、宋垚,是一创投行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拟决定:

  一、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245,283.02元,并处以12,735,849.06元罚款;

  二、对宋垚、范本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对于投行子公司要被处罚,第一创业表示,已督促一创投行切实以案为鉴,一创投行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整改到位,进一步强化执业质量管控,勤勉尽责、规范运作,全面提升投行执业质量,更好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第一创业表示,目前公司和一创投行的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及一创投行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鸿达退债即将到期,预计无法按期兑付

  一创投行被罚项目涉及的鸿达转债的正股是鸿达兴业,鸿达兴业原本为A股上市公司,在2024年遭遇“面值退市”。鸿达兴业和鸿达转债都退市到股转系统管理的退市板块,鸿达转债的简称也变为了鸿达退债。

  12月5日,鸿达兴业公司表示,“鸿达退债”将于2025年12月16日到期,12月17日起,“鸿达退债”将停止转股,公司将根据《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规定办理“鸿达退债”摘牌手续。

  鸿达兴业公司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未能筹集本息兑付资金,应于2025年12月16日支付的“鸿达退债”可转债本息预计无法按期兑付。

  鸿达转债于2019年12月发行,发行规模为24.27亿元。截至目前,仍有3.37亿元面额的鸿达退债未能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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