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强化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环节,
积极防范各项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稽核审计活动,公司内部稽核审计活动由稽
核部统一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负责批准内部稽核审计基本
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审议稽核部的工作报告并对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督促管理层为稽核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公司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等。审计委员会相关内部审计职责未获董事会授权的,由董事会履行。
公司稽核部对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和公司报告工作;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业务、财务、会计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促进和加强经营管理,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 公司稽核审计工作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
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为依据。
第五条 稽核部每年应有计划地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被稽核审计单位”)进行常规稽核审计;按照公司《离任稽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下属子公司负责人等进行离任稽核审计;对重大风险事项、重
法律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工作统筹,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稽核部在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稽核审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享有包括但不限于对防火墙的穿越权,
对所有文件、资料的调阅权,对所有应用系统的查询权,对违规行为的制止权等必要的权限;稽核审计人员依法行使稽核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刁难、阻挠稽核审计人员履行稽核审计工作职责,不得对坚持原则的稽核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 稽核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提
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履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5‰,且一般不得少于5人。子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岗位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和占比与证券母公司合并计算。
稽核部的薪酬收入总额、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等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稽核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廉洁从业,忠于职守,客
观公正,严守审计工作独立性和保密性要求,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工作。稽核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在开展审计工作前主动向内部审计部门报告并申请回避。
第九条 稽核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
验。公司定期组织稽核审计人员培训,根据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有关要求,提升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胜任能力。
第十条 稽核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秉持诚信合规、公正廉洁的道德
操守,在履行稽核审计职责时依规获取和使用相关信息,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稽核审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得做误导性的或含混的
陈述。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为依法履行规定的职责与权限,稽核审计人员应做到任务明确、
责任落实,对稽核审计事项做到程序规范、事实清楚、材料详实、评价公正、结论准确。
第十二条 稽核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履行职责原则上包括不限
于以下内容:
(一)审计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情况;
(二)审计被审计单位发展规划、决策部署、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审计被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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