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时,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负责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进行对外信息披露前,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八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报刊以及网站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供投资者、潜在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
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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