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若董事、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应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下列禁止交易的窗口期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可在次年自由减持,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数量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二)公司董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