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4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样受本制度的约束。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境外子公司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
保募集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具体措施及效果。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
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
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
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下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和
期限;
(三)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
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两日内
公告。
公司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
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
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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