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4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
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
月的;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四) 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五)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六)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短线交易禁止规定,违反《证券法》相
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
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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