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4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
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的所
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
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
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
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
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人员不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
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
行使职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实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六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审计委员会下
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
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
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具有必要专业知识、
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且专职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内部审计部
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全面管理工作,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
不得担任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审计职务相匹
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并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外聘各类专业人员
兼任审计人员。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
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说明前次内部控制审查后的改善情
况、本次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检查结论、及改善建议等。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的保存时间。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充
分保证。
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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