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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4 20:50:17 股吧网页版
通宇通讯: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5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权限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其聘任或解
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其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财务总监 1 名,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副总经理的解聘,由总经理提请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与董事会一致,连聘可以连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同总经理任期,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或批准,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聘用合同除外)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并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密信息;
(九)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或批准,与其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担保等行为;

(十)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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