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及监管措施
第四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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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向董事会报告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责任及措施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其他董事、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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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定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2、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3、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4、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以及负责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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