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24 20:50:16 股吧网页版
通宇通讯: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5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必须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资金的需要为前提,充分利用好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有关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定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确保其及时、足额到账。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条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根据投资额度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如委托人为公司,直接由财务部进行风险投资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应于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委
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并不定期编制、汇报委托理财报告。
第三章 核算管理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