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9 15:31:23 股吧网页版
坚朗五金: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0


证券代码:002791 证券简称:坚朗五金 公告编号:2025-063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张德凯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董事张德凯先生持有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2,011,55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58%,总股本以公司当前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的股份数量为计算依据,下同),
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6 年 2 月 10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
超过 5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14%)。

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张德凯先生《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张德凯 2,011,550 股 0.58%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要。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参与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送转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

张德凯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14%。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6)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2、承诺履行情况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出具以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公司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不再担任公司上述职务,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的各项承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在本次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上述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一)《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