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与豁免行为,
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规定的可暂
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 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 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 1),并由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2)、《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 3)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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