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9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
第三条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无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董事会在同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
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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