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5 日
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
时间。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14:30 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夏蓉
街 199 号华源创新中心 20 幢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李志聪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44 名,所持股份总数 112,782,12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33.9298%,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3 名,所持股份总数 110,623,32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3.2803%。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41 名,所持股份总数 2,158,8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6495%。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12,640,9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749%;
反对 115,9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028%;弃权 25,2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23%。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17,6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3.4623%;反对 115,9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3703%;弃权 2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1673%。
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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