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确保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当独立,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二)合法性原则;
(三)实事求是原则;
(四)客观公正原则;
(五)廉洁奉公原则;
(六)保守秘密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授权内审部根据本制度制定和完善内审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置内审部作为内部审计部门,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九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和审计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不少于2名内部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审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各部门和被审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审部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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