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员工行为,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万里石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工作旨在规范公司董事、高管及所有员工职业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从业、勤勉尽职的工作氛围,防止损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 反舞弊与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规章制度处理问题;
(二)严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三)严格执行保密原则,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组织机构体系包括公司董事会、高管层、内审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督促高管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对公司反贿赂反腐败反舞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员会、内审部监督。
第八条 公司高管层及控股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反舞弊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内审部是公司反舞弊及处理举报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范围内反舞弊工作的实施,具体包括:
(一)登记、受理舞弊相关举报线索;
(二)组织反舞弊事件调查、评估及报告;
(三)对反舞弊事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
(四)其他与反舞弊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全体员工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举报,并配合公司对舞弊案件进行调查。
第三章 舞弊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舞弊行为包括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和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十二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谋取自身或他人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股东正当权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泄露机密。员工窃取、试图窃取公司机密或故意泄露公司商业信息的行为;
(二)收受贿赂。员工及其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直系亲属)收受来自于关联企业、供应商、渠道和客户的贿赂及借款等其他利益的行为;
(三)造假。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的,包括但不限于挪用渠道或客户账
期额度,伪造或更改虚假资料帮助渠道或客户获得高账期额度或高返货政策,提供虚假合作信息、伪造或协助伪造虚假证明及材料等行为;
(四)竞业限制。未经授权情况下,从事与公司存在商业竞争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职期间自营或参与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等;
(五)侵占财产。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客户对私打款、将公司资产挪为私用等行为;
(六)串通舞弊。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与客户、渠道、供应商之间的串通勾结,包括但不限于续费不正常转新开、客户不正常的退转;
(七)故意隐瞒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虚构订单、虚构销量、虚构市场活动等;
(八)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交易机会或可预期获利的交易项目转移给其他个人或公司;
(九)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十)利用职务之便,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十一)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十三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采取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为不正当的目的而支出,例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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