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加强对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的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
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开展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不从事非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账务处理、核算等。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实际实施效果、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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