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促进公司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做到审计工作事前准备、审计过程执行到位、审计事项后续改进的全面开展,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成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增补新的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检查评估一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发表专项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节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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