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 5809-1000 传真:(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三夫户外”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出具《关于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120033 号,以
下称“《审核问询函》”),鉴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以
下称“最新期间”)内发行人《审核问询函》中相关事项以及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本所进行了补充核查,谨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律师工作报告》《首份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说明,相关词语简称及全称如下:
简称 全称
三夫户外、发行人或公司 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7,774,227 股(含本数)
A 股股票并于深交所上市事宜
上海三夫户外 上海三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北京三夫运动 北京三夫户外运动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三夫户外 南京三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三夫科技 浙江三夫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三夫户外 成都三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沈阳三夫户外 沈阳三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深圳三夫户外 深圳三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长春三夫户外 长春三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长春南关三夫 长春市南关区三夫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青岛三夫户外 青岛三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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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三夫户外 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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