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2025 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声明
2025年7月22日,上市公司中晟高科控股股东吴中金控一致行动人天凯汇达与千景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千景投资将持有27,883,59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35%,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翁声锦先生与何从女士夫妇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华福证券接受千景投资委托,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财务顾问自2025年7月26日上市公司公告《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起至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对千景投资及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通过日常沟通并结合上市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其他临时公告,本财务顾问出具2025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作为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华福证券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是在假设本次权益变动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向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本财务顾问对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本持续督导期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本意见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同时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相关定期公告、信息披露等重要文件。
目录
声明 ...... 1
目录 ...... 2
释义 ...... 3
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及标的股份过户情况......4
二、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5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5
四、收购人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9
五、提供担保或借款情况......11
六、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12
七、持续督导意见......12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
本持续督导意见、本意见 指 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2025 年第三季度
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 指 2025 年 7 月 26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上市公司、公司、中晟高科 指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指 福州千景投资有限公司
千景投资、收购人
吴中金控 指 苏州市吴中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方、天凯汇达 指 苏州吴中区天凯汇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华 指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福证券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千景投资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天凯汇达持有的中
本次协议转让、本次收购 指 晟高科 27,883,59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2.35%)
《苏州吴中区天凯汇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伙)与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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