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29 19:30:25 股吧网页版
久远银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5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主要活动......5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10
第六章 附 则...... 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诚信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合理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经授权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1)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改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