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附加或设定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
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
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股权分置改革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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