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26)第 073 号
致:佛山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建发集团”或“收购人”)的委托,就佛山建发集团通过处置质押证券的方式增持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 股(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了收购人的如下保证:收购人已向本所提供其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法律文件所必需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收购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情形,亦无任何虚假、错误信息。各份相关材料的原件均合法有效,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权政府部门撤销、注销或废止,该等材料所记载的事实和文件自提供给本所之日起至本所就本次收购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出具之日止,均未发生任何变更、修改或失效。若相关材料为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的,其内容、形式均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收购人作出的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真实、完整地反映客观事实,无任何不实陈述或隐瞒。
3、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4、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5、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本次收购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下列词语具有下列特别所指:
收购人/佛山建发集团 指 佛山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文科控股 指 深圳市文科控股有限公司
文科股份 指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建发集团通过处置深圳市文科控股有限公司已质押
本次收购 指 证券的方式增持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 股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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