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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9:46:03 股吧网页版
文科股份: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
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各项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等。公司的资产发生损失需要确认并核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和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五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重大资产损失必要时还需要有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第六条 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
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由于担保,已代为清偿,其损失应以相关判决裁定等文件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七)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八)对于应收账款,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且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2、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3、须在书面报告中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九)因供货项目已经结算,供货方在支付尾款时抹去的货款零头,或因季度价差导致出现差额,需核销的坏账。

(十)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中具体情况的补充要求:

1、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2、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3、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主管部门、出资方、出包方)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4、债务人已不存在,应在书面报告中说明以下内容:是否派人去债务人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做何用途,现住所
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是否向当地工商局或公安部门询问过债务人搬往何处等;

5、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十一)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四)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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