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被附加或设定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基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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