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平等的知情权。
(二)真实性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
(三)公平性原则。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提供便利,保障其合法权益,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其诉求。
(五)互动性原则。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应保持双向沟通渠道畅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高效低成本原则。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发展需要,灵活选择沟通方式,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牢固树立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的意识。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遵循平等、坦诚的原则,展现专业、负责的公司形象。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公司现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其他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企业文化、核心竞争力;
(二)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法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或其他形式代替法定公告。公司通过其他媒体传播的信息不得早于法定信息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资者沟通机制,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一)公司官方网站、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等网络渠道;
(二)股东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接待日、路演、分析师会议、新闻媒体采访等活动;
(三)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沟通方式;
(四)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审慎安排并严格控制投资者关系活动可能导致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风险,避免在敏感期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确认其身份(要求提供身份证件、单位证明等),并要求其签署符合规定的《承诺书》(可为单次或长期有效)。特定对象只能以机构名义签署长期有效的《承诺书》。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可要求其将基于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前知会公司。公司核查发现文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信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要求其改正或不得对外泄露。公司发现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安排两人以上参与接待,做好沟通记录。沟通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资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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