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依照《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 1 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
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经济、管理、投资、证券、股权事务等工作从业经验;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并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具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董事会秘书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员。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 出现本细则第四条中禁止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
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 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及时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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