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的登记、锁定及解锁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
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名下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当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的比例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有关规
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
条件,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
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 当持续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的规定。
第三章 股份的买卖及转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必须事先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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