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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弘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总裁及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工作。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其他两名委员协商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召集和主持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报表;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建议;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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