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成都康弘药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符合公司日常业务中一般商业条款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三) 符合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 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有
政府制定价格的,参照政府制定的价格执行;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没有政府制定价格的,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政府制定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
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
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关联交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 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
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三章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前述任一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前述任一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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