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及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九条 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
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
(一)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
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
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
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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