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长
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它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委托理财、对公司子公司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集中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投资时,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
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或聘请财务顾问出具财务顾问报告。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应当及
时披露: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
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发生购买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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